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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07-03




淄博市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淄博市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及社会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行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通过行业规范、公约等共同认可的条文推动行业实施自律,以确保行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的自律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带领全市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和涉及职业健康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提高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能力水平,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推动我市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工作提升,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日常监管单位是淄博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注册地址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二)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全市制定职业健康或卫生安全地方法规、方针政策等提供决策参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推进行业管理。

(三)宣传、传播、普及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科学技术,编辑、出版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书刊,举办安全科技咨询、开发、中介和信息服务,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研究、鉴定、评定、展销和推广应用,推进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考核评估工作;

2、管理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专家库;

3、组织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科技项目的评鉴工作,开展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科技项目论证、安全评价、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4、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五)开展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开展营养师、健康管理师、消防员、安全员、保安员等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

(六)加强智慧安全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

(七)开展卫生安全和职业健康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卫生安全和职业健康信用评定。

(九)协助会员单位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协助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继续教育、猎头招聘等人才服务。

(十)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和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性活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及卫生安全服务机构的市场行为,促进全市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十一)积极维护会员及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职业健康和卫生安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由秘书处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协会提供各种情报、会刊、信息资料;

(七)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本协会给予法律上的声援和帮助;

(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九)有权申请协会组织专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问题进行评估咨询,对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评估咨询。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并遵守协会倡导的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开会期间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

(六)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十一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二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的聘请,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协会登记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会长(理事长)与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个会员单位。

第二十 本协会执行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十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如对某些有争议问题不决时,具有最终决定权。

三十一 本协会执行会长(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三十二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三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三十四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五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十六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三十七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三十八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三十九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四十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四十一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四十二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四十三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四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团体、个人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五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十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二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十三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四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本章程经2022年7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六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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